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019号 1995-02-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94]财税字第05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
通知
》第三条中“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二)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
通知
》第四条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
(三)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问题。
《
通知
》第二条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这里所称“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应按自营出口处理。
上述所称“国内出口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关于收购货物出口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的税收法规处理。
(五)关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关于《
通知
》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日期问题。
《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