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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5 辽国税一1996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的通知,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以(1996)财驻辽监字86号文件转发各地。为便于操作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