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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101号)收悉,现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法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