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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