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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