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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645号

颁布时间:1997-11-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库都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新地税一字[1997]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道运输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