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417号 2005-05-0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是否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影响。应有关部门要求,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研究决定,200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在“4409”章节增加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