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