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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82号            2002.3.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