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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公布 1997年01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的精神,现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