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9 川国税函[2004]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0号
)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审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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