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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09-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对全省地税系统涉税审批事项的全面梳理,采取取消归并事项、下放权限、优化流程、缩短时限、精简资料等措施,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改革,以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情况
清理前全省地税系统涉税审批事项共126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改革后,取消1项,保留3项。保留的3项中有2项实现提速。省局许可事项只保留1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22项,保留15项。省局审批事项只保留2项。
二、保留的审批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审批
4、营业税优惠审批
5、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6、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
7、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8、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
9、房产税困难优惠审批
10、耕地占用税优惠审批
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审批
(三)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备案
1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4、房产税优惠备案
15、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6、契税优惠备案
17、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
三、办理审批事项总体要求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自行新增审批事项,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条件。
(二)对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凡纳税人在《税友龙版》系统中为正常管理户的,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也可以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费优惠审批有统一受理(报批)期限的,办理时限以受理(报批)期限截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没有统一受理(报批)期限的,办理时限以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开始计算。
税务机关审批过程中,如发生需要纳税人补正资料或者其他异议需退回等情况的,中止计算办理时限,待纳税人补正资料或者异议原因解除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四)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次改革承诺时限办理涉税审批事项。个别事项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改革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的,在说明情况后,经终审层级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级审批结果后5日内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应自觉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涉税审批事项,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已享受的税(费)优惠款,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提升服务效能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审批事项明细表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审批事项明细表

类别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明细业务序号

明细业务名称

办理机关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招标确定)

省局

20日(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2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5

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主管税务机关

5

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审批

4

营业税优惠审批

4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5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5

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

6

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7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15-20)日

6

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

8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

7

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9

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8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20

9

房产税困难优惠审批

11

房产税困难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

10

耕地占用税优惠审批

12

农村居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困难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

1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审批

1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审批

/县市局

15+10+20

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备案

1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15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16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17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18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19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20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21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22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23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5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6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7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8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29

企业实施CDM项目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0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3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32

物流企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3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5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6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7

未能实际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8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39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0

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1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14

房产税优惠备案

42

大修停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3

文化单位的房产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4

从事公租房、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出租的房产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15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45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6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16

契税优惠备案

47

企业土地、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8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其经营者或合伙人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49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50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51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52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53

售后回租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契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1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54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55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7

1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

5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

当场办理

说明:

1.表中所指“日”,均指“工作日”。

2.表中“改革办理时限”“15+10日”是指基层税务分局受理、初审15日,市县局审批10日。

3.表中“改革办理时限”“15+10+20日”是指基层税务分局受理、初审15日,市县局审核10日,省局审批20日。

4.表中“改革办理时限”“1520”日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间最短15日,最长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