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092号 2004-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涉税数据有效利用,总局将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数据集中工作,逐步实现重要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从去年开始,总局已经开始进行金税数据的抽取、集中和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数据集中范围,将出口退税数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纳入集中范围。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集中的数据范围
1.出口退税数据:出口企业退税相关信息。
2.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汇总统计信息。
3.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认定)、申报信息、入库信息。
以上数据详细内容参见附件1。
二、此次数据集中同时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存储,各省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省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工作。
三、请各省于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集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软件环境的安装调试,软硬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