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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12月5日财税[2006]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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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