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就执行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提出若干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有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