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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03号 1997-06-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

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见附件表格02039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年度汇总申报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分别填报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停止使用。

二、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有关财务报表。

三、企业填报的收入,费用及所得,如系外币,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四、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填表日期: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3、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4、本年销售(销货)收入净额: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计算的货币金额(不包括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本年营业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6、本表有关项目账载金额与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申报企业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

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