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156号 1998-03-17
USHUI.NET®提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规定,自2010年3月20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法规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法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