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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066号       1994-03-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法规,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