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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8-06 国税函〔1997〕4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