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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4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中国船级社 TEL(010)65136791

2、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 TEL(0411)2630845

3、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 TEL (0335)3025034

4、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TEL(022)25706198

5、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TEL(0532)3838495

6、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TEL(021)58851234

7、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TEL (0591)7501901

8、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 TEL(0591)7501901

9、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TEL(020)84414724

10、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 TEL(0755)6567988

11、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TEL(0898)6775166

12、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 TEL(025)8801903

13、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TEL(027)5862521

14、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 TEL(023)63827124

15、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 TEL(0553)3830887

16、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 TEL(0717)6225684

17、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TEL(0759)2262316

18、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TEL(021)58851234

19、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TEL(027)5862521

20、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 TEL(010)651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