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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432号 1998-07-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税的统一政策法规,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1997]50号,以下简称《通知》)法规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法规计算并作为企业应缴税金进行处理,不得挂帐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处理与本款法规不一致的,应照章补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应按《通知》的有关法规办理“免、抵、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