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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6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