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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0]57号                         2010.9.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9-23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凡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将复审结论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