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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310号 1996-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