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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法规,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