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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6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