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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0〕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2016年8月18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

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