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3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56号
)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063号
)的规定,
财税字[2002]56号
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