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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39号   1999-07-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法规,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法规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