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202号 2000-12-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23号
)第三条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第三条法规了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法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