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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1〕107号                                    1991-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