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4月23日 国税油发〔19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
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司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凡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型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软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应按照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根据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基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不得提取折旧。已经提取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4.中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调剂或转让给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中油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含出租的固定资产),从调剂或转让时起即为停止使用,根据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油公司应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提取折旧。仍提取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5.中油公司所属文教、卫生单位(如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上述标准计提折旧。
6.中油公司取得的外国石油公司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准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价值可根据赠送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帐面原值),扣除已提折旧计算确定;如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可按当时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固定资产使用程度计算确定。
7.中油公司投入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的合理勘探费用,应全部资本化,按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