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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范围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认定扩大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做进一步确认,要将纳税人名单发放给每一申报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审核其是否属于扩大扣税范围的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精神,认真审核已认定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进和使用情况。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东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