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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665号 1996-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以后,为了严格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认证系统推行不力,给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认证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1996〕102号的要求填开。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5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保存专用税票(含缴款书、分割单)录入凭证的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将所有纸质录入凭证(含缴销凭证)传送至录入部门。

三、录入部门必须依据纸质专用税票正确无误地将其录入到认证系统中。至今仍未指定录入部门的地区,必须尽快指定。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可将专用税票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集中录入,力量不足的,根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人员。

四、对已经上报数据的录入错误进行更改的,应在相应的数据的“RZJG”字段置上“1”(具体操作请见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用户TS目录下的说明文件ZYSP—SM.TxT),表明该数据是对已上报数据的更改。对确无企业海关代码的,录入时,其“海关代码”栏应以该企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四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加6个“9”填充;“原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码”栏录入时,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库存开具的分割单,应以该分割单号码填入;在录入专用税票的各数值项时,应以纸质专用税票为准。

五、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上报路径统一法规为:省市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汇总各地市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并报总局。

六、迟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