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1023号 2001-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局函[2001]70号),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
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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