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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切实做好已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