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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04号 2000-07-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计电[2000]33号)法规,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 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