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2006.12.26 大国税函〔20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大国税发〔2006〕44号
)下发后,各基层局已开展了核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落实好核定征收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对已发现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通知纳税人年度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二、如果年度中间或汇算期间发现已经实行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存在《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大国税发〔2006〕44号
)第十二条情形需要调整的,可以在CTAIS中进行变更。
三、税务机关在年度中间对纳税人进行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核定前期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不予征收。
四、对实行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在地税缴纳的税款,在汇算期间可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
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
〔2006〕93 号)程序办理退税。
五、实行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