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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