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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3-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4〕155号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4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和第十条第(二)项第5款中报送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依据琼地税发[2014]1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暂停部分涉税鉴证业务,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第4款、第十条第(二)项第5款中报送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凡由海南省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办法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
(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条 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以前年度亏损,指清算开始日往前追溯5个纳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

第五条 企业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