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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07月30日 国税发〔20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