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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154号20029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精神,提高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新征管》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制定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