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847号 1999-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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