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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发〔199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