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67号            1994-03-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失效】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