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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25号     1997-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复议条件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当事人对纳税争议的复议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你局请示中所述几种情形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