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49号 2000年03月1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