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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0〕27号                  1990-02-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随着我国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发展,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将其在华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其他外国公司。现对这类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转让其在华所拥有的石油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