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1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地税发〔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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