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247号 2000-4-1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认定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你局来文介绍,你区灌阳县政府与桂林市袭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在兴建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又与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城建公司承建两栋商住楼。从以上情况看,房地产公司是该商住楼的建设单位之一,并未提供“
建筑业”劳务,而城建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承建了商住楼,提供了“
建筑业”劳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